國立臺灣大學創新藥物研究中心
設置要點
101.11.13 本校第 2738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創新藥物科技之研究及教學發展,強化新藥探索跨領域人才與資源之交流與整合,並建構新藥創新研究平臺,以推動產學合作,與國際相關學術機構進行合作交流,設置校級功能性「國立臺灣大學創新藥物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建立並提供相關領域從事新藥創新之平臺。
(二) 推動各項新藥創新之研究與人才培育。
(三) 促進與國內各相關學術機構人才與資源之交流與互動。
(四) 推動國際頂尖相關學術機構進行合作及交流。
(五) 推動各項新藥研發產學合作。
三、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 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校長就國內外相關領域國際知名學者專家聘請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任,召集人由學術副校長擔任之。
(二) 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以評鑑本中心之學術及行政績效,並向校長提出書面評鑑報告。
四、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其聘任及職掌如下:
 
(一) 中心主任由校長就國內外具國際學術聲望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聘請之,任期三年,得連任。
(二) 負責本中心各項工作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以及辦理特殊研究項目或產學合作研究等事宜。
五、 本中心得置副主任(或執行長或執行秘書)及經理、副理等,襄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由中心主任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同中心主任。
六、 本中心視業務需要,得設研究小組,下設核心實驗室,協助主任推動本中心業務,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七、 本中心視需要,得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各級研究員,聘期二年,得續聘,並得以契約進用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各若干名。
八、 本中心定期召開業務會議,由中心主任、副主任(或執行長或執行秘書)、各組組長、各級研究員等組成。該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討論並 議決中心業務事項。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